2005年12月20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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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协议房子赠予妻 如今反悔又想要回来
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

  本报讯 夫妻离婚时,协商好房子归女方;离婚后,男方突然反悔了,于是男方女方为此对簿公堂。日前,杭州萧山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罕见的赠予合同纠纷案。
  萧山的王先生和何女士由于夫妻感情出现裂痕,今年10月9日,双方协议离婚了。离婚时,双方签下了一纸协议,约定了8条条款,其中一个条款约定“甲方(男方)和乙方(女方)居住的一套商品房,婚前房产权属于甲方所有,现考虑到离婚后女儿归乙方抚养,同时乙方和女儿无住房,因此甲方同意离婚后将此房赠予乙方,并协助乙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。”离婚后,何女士和女儿就居住在这套房屋中。不过前不久,因为这套房子的事,王先生起诉到了法院,说自己不愿把房子让给前妻,要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子的条款。
  王先生起诉称,之所以现在自己反悔,是因为离婚那天,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时,前妻将事先打印的离婚协议交由自己签名,由于当时婚姻登记机关临近下班,仓促之中,他未来得及细看协议内容就签了名。领取离婚证回家后,他才发现前妻在协议中增设了房产赠予条款。王先生说,因重大误解而约定的赠予条款无效,他有权要求撤销。
  对此,女方在庭审中辩称,离婚协议是早就拟好的,在办理离婚手续时,双方明确表示是真实意思表示后才签字,并盖手印的,并不存在仓促之中存在重大误解。何女士说,如果现在推翻这个离婚协议中的条款,那是不是也要推翻离婚呢?
  王先生能否撤销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条款?浙江海通联合律师事务所的胡勇军律师说,从民事合同的角度看,要撤销双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处理条款,除非当时协议当事人存在重大误解或者在被胁迫,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的协议。当然还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重大误解或胁迫的情况。否则,协议当事人应该履行各自的义务。
  12月16日,萧山区法院开庭审理后决定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。